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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消基會

 

 

今年春節年假長達9天,不少消費者計劃全家出遊;而出門旅遊最掃興的莫過於碰到糾紛、花錢又受氣;為了讓消費者能事先瞭解相關旅遊權益、避免旅遊糾紛產生,消基會彙整去(2008)年所接獲的旅遊申訴,同時提醒您如何維護自身的相關權益!

 

總計於台北總會、台中、台南、高屏、花東5分會,共接獲168件旅遊申訴。前5大案例型態有:


一、領隊、導遊服務品質不佳或態度惡劣【14.8%25件】
案例:參加南美五國旅遊行程,途中領隊不但擅自更改旅遊行程,服務態度極差還和其他團員吵架,影響旅遊品質。


守則一:導遊不佳向領隊反應,領隊不佳回台灣反應
消費者如果遇到惡劣的國外當地導遊,消基會建議,首先可向台灣領隊反映,請領隊與導遊溝通,若沒有改善,請領隊再和當地合作的旅行社業者協調、改派其他導遊服務。

萬一當地旅行社不配合,請領隊向國內主辦的旅行社出面協商、要求對方配合改善;反觀,若是台灣領隊的服務態度不佳,消基會建議,消費者還是盡量保持愉快心情繼續遊玩,但同時保留相關事證,回台灣後可向旅行社反應,通常可依其情節輕重,爭取到部分團費的退費或其他補償方式。


二、廣告或銷售不實【9.5%16件】
案例:旅遊業者在銷售時僅說明「持平日住宿券,假日住宿免加價」,但卻隱藏「平日券採假日使用,將取消贈品(餐點)」規定。

 

守則二:下訂前,仔細審閱;下訂時,保留廣告資料
消基會指出,這是最常見的消費陷阱!業者將促銷訊息放大吸引消費者,卻隱藏各式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經常發生業者推出的提貨券、折價券,有廣告不實的情形,例如「假日需多付費XXX元」、「旅程中介紹的景點需另外付費」、「買XX元送XX元卻有使用限制」…等,消費者消費前務必詢問清楚或詳閱相關條款,以免感覺上當、受騙!


消基會指出,《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而《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31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消費者如在旅遊過程中,發現旅遊內容與當時廣告不符者,可要求業者依約履行,或提出賠償。

 

三、消費者於出發前取消行程的退費糾紛【8.3%14件】
案例:消費者因故欲取消原訂旅遊行程,按合約支付違約金後,業者的退費金額卻與扣除違約金後不符,要求明細卻又推託。


守則三:個人因素儘早通知,確認退費項目、比例與金額
國外旅遊
消費者於出發前取消行程,有幾個狀況,一是消費者個人的因素無法前往,在這種情形下,要儘早通知旅行業者取消,因愈早通知,可以拿回的團費比例就愈高。如果是出發前1日才通知,除了業者已墊支的行政規費外,仍會被扣除50%的費用,若於出發前31日即通知,則僅會被扣除10%


不過要提醒消費者特別注意,退費雖然有百分比的規定,但有些旅行社會大玩文字遊戲,比如說小費和機場稅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團費內,因此當消費者要求退費時,退還的錢就會比預期少了,因此消費者在訂立契約時,團費的金額一定要加以確認。


國內旅遊
另外,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目前觀光局訂定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僅規範消費者透過旅遊業者(旅行社)向旅館或民宿訂房之契約;如果消費者是自行訂房,業者須於訂房前先向消費者說明或公告解除契約等相關規定,如未行使,恐已違反《消保法》第5條規定:「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而若消費者於出發前向旅館或民宿取消訂房,除了業者事前公告規定外,建議消費者亦可自行與業者協調,找出雙方都能接受的退費及補償辦法;反之,旅館及民宿業者亦不得以「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作為對消費者扣款的憑藉。


不過,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於網路訂房、租車…等,必須詳閱業者所定的解約限制條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臨時變更住宿地點或交通工具等【7.7%13件】
案例:消費者支付近13萬參加印度20日之旅,但途中有三日住宿飯店與原定飯店不同,要求旅遊業者退還更改住宿的價差。


守則四:保留相關證據,回台後得請求2倍賠償
若在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非歸責於業者的因素,旅行社業者臨時變更景點、飯店等,必須徵求2/3以上團員的同意。除了以上情形,業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更旅遊內容,如未依旅遊契約所定與等級辦理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


消費者於出發前即已得知旅遊內容有所變更,如對行程內容無法接受的話,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假設是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致使行程內容有所變更,消費者不但可以要求返還定金,若因取消該旅遊行程導致消費者產生其他損害,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賠償。


五、業者變更日期或行程、因故未按行程走完全程【7.1%12件】
案例:消費者參加香港海洋主題樂園4日遊,但原行程記載中有3項行程未成行,海鮮大餐也沒有,還延誤了消費者的自由活動時間,回台灣後卻只退費500元。


守則五:當日才通知,業者須賠償全部旅遊費用作為違約金
若旅行社確定活動無法成行或必須變更出團日期時,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如果沒有通知,依據旅遊契約書中約定,則須賠償消費者全部旅遊費用作為違約金;若有通知,則視通知日期距離出發日期的長短依比例賠償。


但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目前許多旅行社是以「包機」方式出團,即旅遊業者向航空公司買斷機位;此時消費者若自行取消行程,可能無法依定型化契約賠付,但消費者可要求旅遊業者「舉證哪些費用已經支出」,再向相關單位申訴,以爭取協調退費空間。


而消費者在旅遊中若發現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未依約辦理時,依據旅遊契約書中約定,可請求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但若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時,旅行社可依契約規定變更行程,費用則採多退少補的方式辦理。
消基會呼籲:


近日政府發放消費券,面對民眾購買熱潮,消基會表示,民眾在選擇使用消費券支付旅行社費用時,得留意旅行社的品質與經營績效,因為這一波經濟不景氣,年後可能會導致許多企業倒閉,預定旅遊行程時得注意,以免出外旅行的好心情被破壞。


繳交費用時,最好能親自到旅行社繳付,或使用信用卡刷卡,儘量避免交給業務人員,以免被侵吞,索討無門。


另外,許多旅遊業者推出消費券專區,但消費者得注意,有些商品的原價,或原本的特價價格,就在3,600元以下,因此,消費者須留心店家是否拉抬了定價,反而讓民眾買貴了。


想要充分享受旅遊的樂趣,事前就應做好準備。以下是消基會給您的建議,在準備參加旅行團前,可先確認以下事項:


我該如何選擇旅行社?
1.
至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查詢是否為合法業者:0800-011-765
www.tbroc.gov.tw
2.
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查詢是否有加入該協會成為會員

022506-8185
www.trave.org.tw

我擔心旅行社訂的契約內容不公平?

至觀光局網站參考「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0800-011-765
www.tbroc.gov.tw

我選擇的行程報價是否合理?

至「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網站查詢:「旅行團參考售價」

022506-8185
www.trave.org.tw

我想去的國家有疫情發生嗎?

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查詢

022351-2028
www.cdc.gov.tw

我想前往的國家有安全顧慮嗎?

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

022343-2888
www.boca.gov.tw

消基會祝您,玩得安心也更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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