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242551 條條文

 


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第二十五條
  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野生動物資源調查或保育計畫實施者。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或輸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四、(刪除)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意圖販賣而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在公共場所陳列或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
  九、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十、所有人或占有人拒絕依第三十九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者。

 

 

 

 

 

 

 

 

 

 

 在下認為既然要修法,就要修得嚴厲點!免得有心人士故意鑽法律漏洞,以殘害動物的生命為樂!

要是台灣法律能將動物的生存權與台灣人民的生存權相同看待,那麼一命值一命,今日你殺害多少動物的生命,你就拿多少生命來償還!

支持死刑別廢除!什麼人權團體都是邪惡集團!一味幫無恥的人類說情,漠視無辜動物們的生命一個個的失去,「助紂為虐是為惡」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yes2030 的頭像
yes2030

MIRUAεїзMagiの狗窩

yes203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7)